投資者炒現貨白銀 被七次強平虧損40萬 |
對交易市場的判斷和操作建議僅供參考,向投資人作出獲利或不遭受損失的擔保或承諾均屬違反交易中心規定的行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投資人據此進行交易產生的虧損由乙方自己承擔”。張斌的該項主張也缺乏合同依據,而且,張斌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有能力判斷分析相關信息,其必須對自己有效的民事行為負責,因此,仲裁庭對其抗辯不予采納。 對 于4月3日凌晨4時許的強平行為,不符合合同約定。根據認定,“4月2日交易日結算后”應當是至3日6:0 0之后。因此,此次強行平倉,為張斌帶來的經濟損失23040 .26元,應由該貴金屬公司予以賠償。 [裁決點評] 資金流不足觸及平倉 點評人:廣州金融仲裁院理事甄偉鋼 現貨貴金屬的交易規則更像期貨的交易規則,如果投資者資金流不足,有較大幾率觸碰到平倉,從而造成虧損。由于貴金屬交易實行5天24小時開市交易,上述因素幾乎時時刻刻都影響著貴金屬交易價格。因此,投資者需要通過各種渠道獲取并分析信息,尤其是交易平臺發布信息,及其相關的經紀公司發布的風險提示、平倉提示信息。而交易平臺必須保證發布的信息真實、及時、公正、透明,避免投資者因不正確的信息產生投資虧損,從而發生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