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審批《開采黃金礦業批準書》實施細則 |
發布日期:09-06-29 09:25:36 泉友社區 新聞來源:中國黃金資訊網 作者: |
資源劃分有爭議的;(6)在同一礦區內,重復建設,資源配置不合理的;(7)環境影響評價不符合要求的;(8)在申請的規劃礦區范圍內有重要文物保護區或軍事設施的;(9)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2、審批權限:申請開采黃金礦產符合下列條款之一者,須報國家經貿委黃金管理局審批。(1)申請開采黃金礦產,巖金生產規模在100噸/日以上(含100噸/日)的,砂金生產規模在80萬立方米/年以上(含80萬立方米/年)的。(2)外商投資開采的。申請開采黃金礦產屬上述規定之外者,由國家經貿委黃金管理局委托各省(區、市)黃金管理部門審批,并報國家經貿委黃金管理局備案。3、《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有效期的確定。巖金礦山:建設規模大于或等于500噸/日的最長有效期15年;建設規模為100?/FONT>500噸/日的最長有效期 10年;建設規模為50?/FONT>100噸/日的最長有效期5年;建設規模為50噸/日以下的最長有效期3年。堆浸工藝礦山比照上述規模確定有效年限。砂金礦山:建設規模大于80萬立方米/年的最長有效期10年;建設規模小于80萬立方米/年的最長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開采的,應在有效期滿30日前,據規模情況到黃金管理部門辦理延期開采手續。4、各級黃金管理部門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切實加強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配合,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責。在辦理《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工作中,要實行專人審核、集體審查、領導審批的程序。 五、《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的注銷、吊銷 1、注銷:(1)在《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黃金礦山企業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停辦、關閉礦山申請,待原發證機關批準后,交回《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2)當開采的黃金資源枯竭時,黃金礦山企業應及時向原批準機關提出閉坑申請,并報送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礦山閉坑報告,待原發證機關批準后,交回《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2、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黃金礦山企業,原發證機關有權吊銷其《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1)超越批準的規劃礦山范圍采礦的;(2)不按照有關規定接受黃金管理部門年檢的;(3)年檢不合格或弄虛作假的;(4)擅自出賣、出租或轉讓黃金礦產資源的。 六、《開采黃金礦產申請表》、《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 由國家經貿委黃金管理局統一印制,嚴禁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 七、本細則的解釋權屬國家經貿委黃金管理局。 八、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