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 (記者 曹晶晶 實習生 蔣麗裟) 炒黃金3個月,121萬元僅剩4萬元,黃金投資者周炳文在巨虧之后將涉嫌違規代理其炒金的廣東省黃金公司告上法庭。此案被業內稱為“黃金T+D業務民事訴訟第一案”。
關于廣東省黃金公司的資質問題,廣州市越秀區法院日前收到了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回復函,并于昨日再次開庭審理了此案。
上金所:同意試點
第一次開庭時,周炳文曾指出黃金公司無權代理個人炒金,因為它只是上金所的綜合類會員,非金融類會員。而非金融類會員是無權代理個人炒金業務的。但是黃金公司稱自己是上金所開展的試點之一,作為綜合類會員代理個人炒金。由于雙方爭執不下,越秀區法院致函上金所進行詢問。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回復函稱,廣東省黃金公司是本所綜合類會員,2006年4月,對代理個人業務進行測試和試點。本所同意該會員在嚴格控制風險、向客戶提示風險并經客戶簽署認可的前提下小范圍進行業務試點。對于個人客戶通過廣東省黃金公司在二級交易系統進行的交易,上海黃金交易所表示已根據該公司、個人客戶提供的交易記錄情況協助核對確認。
律師:無權授予
但是周炳文律師彭周認為,廣東省黃金公司作為非金融機構根本沒有被審批代理黃金T+D業務的資格。彭周指出,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經銀監會批準。因此,上海黃金交易所無權授予廣東省黃金公司代理黃金T+D業務。
“護己短,自相矛盾”,法庭上,周炳文如此形容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回復函。“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只有金融類會員才能代理個人黃金買賣業務。而廣東省黃金公司是其綜合類會員,卻又批準其對代理個人業務進行試點。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周炳文說。對于回復函中提到的交易記錄核對,周炳文表示,上海黃金交易所從來沒找過他要交易記錄情況,他們所看到的數據都是廣東省黃金公司單方面提供的,不足為信。
黃金公司:法律許可
廣東省黃金公司則辯稱黃金公司不屬于銀行業,其所代理的黃金T+D業務也不屬于金融機構衍生產品,因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并不適用他們。另外,廣東省黃金公司表示,根據行政許可法,上海黃金交易所有權批準其代理個人業務試點。
原告:上書銀監
庭審結束后,周炳文告訴記者,他準備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銀監會公開答復上海黃金交易所是否具有自行開展綜合類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