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
發布日期:08-11-06 14:17:47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nbsp; (三)有給特殊標志所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其他行為的。 第十七條 特殊標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發現特殊標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被侵害時,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特殊標志侵權案件投訴的,應當依特殊標志所有人的請求,就侵權的民事賠償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的,特殊標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特殊標志侵權案件,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 (二)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 (三)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四)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 特殊標志申請費、公告費、登記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申請特殊標志登記有關文書格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經國務院批準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性文化、體育、科學研究等活動的組織所使用的名稱、徽記、吉祥物等標志的保護,參照本條例的規定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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