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華盛頓條約) |
發布日期:08-11-06 14:18:19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一方中產生。這些成員應從大會指定的政府專家名單中挑選。專門小組的職權范圍由爭議各方協議確定。3個月內沒有達成上述協議的,大會應在同爭議各方和專門小組成員協商后定出專門小組的職權范圍。專門小組應給爭議各方和任何其它有關締約方以充分的機會向小組陳述各自的觀點。應爭議雙方的請求,專門小組應停止其活動。 (B)大會應通過關于建立上述專家名單的規則,關于從締約方政府專家中挑選專門小組成員的辦法,以及關于專門小組的活動的組織,包括保證其活動的保密性以及由活動參加人確定任何保密材料的保密性的規則。 (C)除非爭議各方在專門小組進行審議前達成協議,否則專門小組應迅速準備書面報告,并將其交給爭議各方檢查。爭議各方應有一段合理的期限向專門小組提出對報告的意見,期限長短由專門小組確定,但各締約方為了達成對爭議的相互滿意而同意更長的期限例外。專門小組應考慮這些意見并應迅速向大會遞交報告,該報告中應有解決爭議的事實和建議并附上爭議各方的意見(如有的話)。 (四)大會建議 大會應對專門小組的報告作出迅速考慮。大會根據其對本條約的解釋以及專門小組的報告,應向爭議各方作出一致的建議。 第十五條 條約的參加 (一)資格 (A)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或者聯合國的成員國可以加入本條約。 (B)符合第二條(10)項的要求的任何政府間組織均可加入本條約。該組織應就本條約涉及的有關事項將其主管權限及其權限在以后的變化通知總干事。該組織及其成員國可以就他們之間執行本條約的義務的相應職責作出決定,但不得影響根據本條約應承擔的義務。 (二)參加 國家或政府間組織依下列程序加入本條約: (1)簽字并遞交批準書、接受書或認可書,或者 (2)遞交加入書。 (三)文件的保存 第(二)款所述的文件應當遞交總干事保存。 第十六條 條約的生效 (一)開始生效 本條約在第5個批準書、接受書、認可書或加入書遞交之日起3個月對頭5個遞交批準書、接受書、認可書或加入書的每個國家或政府間組織發生效力。 (二)開始生效不涉及的國家:政府間組織 本條約對第(一)款不涉及的任何國家或對任何政府間組織自該國或者政府間組織遞交批準書、接受書、認可書或加入書之日起3個月生效,除非上述文件指定了生效的日期;在后一情況下,本條約對該國家或政府間組織在該指定的日期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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