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錢 歷代均“嚴打”只有唐朝“放一馬” |
發布日期:06-11-10 08:51:00 作者:本站記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漢:鬧市處死 唐:流放三千里 宋:處以絞刑 元:死罪不能免 明:處以斬刑 清:非斬即絞——— 如今上街購物,付款時如果用面額比較大的鈔票,收銀員免不了會在驗鈔機上蹭兩下,遇上沒有先進設備的主兒,可能會對著太陽看看水印兒。這也怪不得誰,都是假鈔惹的禍。 偽造、私鑄貨幣和銅錢有著一樣久遠的歷史,歷朝歷代都會頒布法令,嚴懲偽造假幣、假鈔的罪犯。 秦代 自有銅錢起就有人私鑄 自秦代起,圓形方孔的銅錢就成為各代的法定貨幣。在秦代也有關于盜鑄錢幣罪的記載(相當于今天的偽造貨幣罪)。 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中有這樣一個案例:秦國某地甲、乙二人將丙、丁扭送官府,還拿著一百一十個新錢和兩個鑄造錢幣用的模子。甲、乙控告說,丙私自鑄造了這些錢幣,丁是他助手,新錢和模子都是在他們家里搜查到的罪證。 秦簡沒有記載丙、丁受到了什么處罰,漢簡卻為我們提供了答案。考古發現的漢初竹簡上的法律被認為直接繼承了秦律的規定,依據竹簡上的法律規定,不分主犯、從犯,丙、丁都會被處死。而且,甲、乙可以因舉報有功得到晉爵一級的獎賞,或者用這項獎賞來換取免除一個人的死罪。 漢代 私自造銅錢在鬧市處死 漢代出現了五銖錢,漢代有關私鑄貨幣罪的法律規定大體是這樣的: 私自鑄造銅錢的,主犯和從犯都要在鬧市被處死(棄市),以儆效尤;為了獲取銅(在當時為貴重金屬)或錢幣中其他原料而故意銷毀通行貨幣的,以盜竊罪論處;知道他人私自鑄造銅錢,卻給他們提供銅、炭等原料,或者明知是盜鑄錢幣卻膽敢使用,讓其進入流通市場,這兩種犯罪與盜鑄錢幣判處一樣的刑罰。 唐代 量刑減輕最重為流放 唐朝的法定貨幣是“開元通寶”。唐高祖時下詔通諭天下,膽敢有私自鑄幣的,不僅犯罪人要判死刑,而且家屬也要籍沒為奴婢。后來,在私鑄貨幣罪上不再使用死刑,出現輕刑化的趨勢。 《唐律疏議·雜律》“私鑄錢”條規定:凡私自鑄造錢幣的,處以三千里的流放刑(最重的流放刑);鑄造工具已經準備齊全但還沒有鑄造錢幣的,處以兩年徒刑;工具還沒有準備齊全就案發的,打一百棍子(杖刑);用官制錢幣磨措薄小的方法來取銅獲利的,處一年徒刑;如果鑄造的不是通行錢幣,哪怕鑄造金銀也不是犯罪。 唐代設有官方錢樣,用來與磨損錢幣進行比較,以斷定是否實施了磨措錢幣的罪行。這一條雖然也被古人放在“私鑄錢”條目下,實際上應該屬于現在的變造貨幣罪。不過,由這一條可以看出我國古代立法的完備和細致。 宋代 若官員失職 負連帶責任 宋代經濟發達,私鑄貨幣的情況也比前代要嚴重。 宋代法律規定,犯私鑄錢幣罪的要處以絞刑,還在預備階段的減一等,即處流刑;指導他們從事私鑄錢幣罪行的,或者以工匠身份參與鑄造的,判處死刑或流放行,視情節輕重而定。 從宋代起還出現了紙幣———交子,后來叫做寶鈔。法律規定,私造交子的,要到邊疆服勞役,顯然比私鑄錢幣處刑要輕得多。 另外,宋代懲處私鑄的立法強調連帶責任,層層設防,越基層的官員責任越大,處刑越重。 如果私鑄錢的行為沒被及時發現,地方上負責社會安全、巡查犯罪的官兵要被判處一年徒刑;這些人的上級官員,如巡檢、縣尉減一等處杖刑;縣令、知州、通判則再減一等;以上這幾類人如果知情不報或放縱罪犯的,在犯人所處罪的基礎上減兩等處刑。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貼子已經被作者于2006-11-10 8:53:22編輯過][/color][/alig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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