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國際奧委會(IOC)
國際奧委會是一個國際性的、非政府的、非贏利的組織。它于1981年9月17日得到瑞士聯邦議會的承認,確認其為無限期存在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國際機構。
國際奧委會是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權力機構。國際奧委會按照《奧林匹克憲章》領導奧林匹克運動,其具體任務是:負責體育運動和運動競賽的協調、組織和發展;與官方的或民間的主管組織和當局合作,努力使體育運動為人類服務;保證奧運會正常舉行。反對危害奧林匹克運動的任何歧視支持,促進體育道德的發揚;努力在運動中普遍貫徹公平競賽的精神,清除暴力行為,領導開展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斗爭;采取旨在防止危及運動員健康的措施;反對將體育運動和運動員濫用于任何政治的和商業的目的,努力使奧運會在確保環境的條件下舉行,支持其他致力于奧林匹克教育的機構。
國際奧委會享有對奧運會的全部權利,包括對奧運會的組織、開發、廣播電視和復制的權利;有關奧林匹克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和奧林匹克會歌的一切權利也完全屬于國際奧委會。國際奧委會有權撤銷對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承認, 從奧運會比賽項目中撤銷運動大項、分項或小項,有權取消對國家奧委會的承認,甚至有權取消奧運會組委會承辦奧運會的權利。不僅如此,它還具有對一切參與奧運會的違章人員,從運動員、裁判員到代表團官員、管理人員進行處分的權力。當然,國際奧委會需要依據《奧林匹克憲章》來行使自己的權力。
國際奧委會于1894年6月23日成立時的名稱是"奧林匹克運動會國際委員會",當時的主要任務是保證奧運會的正常進行,這體現在國際奧委會給自己確定的3項任務中:①確保奧運會的定期舉行;②使奧運會保持崇高的目標③引導競技運動向正確的方向發展。1897年一家法文報紙首次稱之為"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1901年正式改用現名。
國際奧委會作為一個非政府的民間組織,需要自籌經費以維持生存。長期以來國際奧委會資金拮據,20世紀60年代后期曾一度出現赤字。70年代開始隨著電視轉播收入的增長,情況開始好轉,1975年取消了每年300瑞士法郎的會員費。80年代中期后,由于奧林匹克商業開發各種措施的實施,國際奧委會在經濟上獲得了獨立。經濟上的獨立使得國際奧委會的人員構成發生相應變化。國際奧委會曾經是由社會上層人士組成,是"貴族氣息極為濃厚"的組織, 因為參加奧林匹克活動必須自己負擔全部費用。現在具有雄厚經濟基礎的國際奧委會可以對其成員提供經濟支持, 負擔其參加會議的費用, 個人的經濟狀況不再是委員資格的制約因素,國際奧委會成員的結構開始趨向合理。國際奧委會的機構有國際奧委會全體委員會議、執行委員會、總部和專門委員會。
國際奧委會全會(IOC Session)
簡稱國際奧委會全會,是國際奧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奧林匹克運動中一切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均由全會掌握。它有權通過、修改和解釋《奧林匹克憲章》,批準接納國際奧委會的新委員;選舉國際奧委會主席、副主席和執委會成員;挑選主辦奧運會的城市,批準設置和撤消奧運會比賽項目中的運動大項;承認或撤消國家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在奧林匹克大家庭的資格等。全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全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特別全體會議由主席或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的書面要求即可召開。召開全會或特別會議的通知由主席至少提前一個月連同會議議程發給各位委員。全會可以授權給執行委員會。從1985年起,國際奧委會禁止在其全會及執委會會議上吸煙。從國際奧委會成立至2003年10月共召開過115次全會。
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IOC Executive Board)
簡稱國際奧委會執委會。處理國際奧委會日常事務的機構,由全會授權,行使國際奧委會的職責。執委會成員有國際奧委會全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執委會主席任期8年,可以競選連任一次,但是只有4年的任期。副主席和其他委員任期為4年。任期己滿的執委除非競選副主席或主席,不能競選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