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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時事新聞轉載也須注明出處
        發布日期:2004-1-8 14:32:00  作者:本站記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文化生活不斷豐富,新聞媒體作為新文化傳播的主要手段和載體,越來越多的受到人們的關注,各種形式的報紙、雜志、網絡、電臺、電視臺等傳播媒體如雨后春筍,蓬勃發展。特別是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提高,不僅大大提高了新聞傳播的速度,增強了新聞的透明度,而且對于社會的輿論監督作用越來越大。但是由此而產生的新聞侵權行為也是愈演愈烈,在我國法制化建設的不斷健全今天,大眾傳媒的版權問題顯得尤為重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規定。   據有關方面消息,以借轉載名義進行侵權行為的事情過去時有發生,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今后,除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外,不經允許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都應當注明出處,否則將承擔民事責任。   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員介紹,我國著作權法曾規定了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但由于其定義比較籠統,對如何區別時事新聞和獨創性的新聞作品,在立法上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司法上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導致對新聞作品的保護力度不夠,針對這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對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著名出處,對不注明出處者,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蔣志培說:“一般來說,涉及獨創性的新聞就構成作品了,這個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作品就要保護,即使時事新聞,也要注明出處,不注明出處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同時也是尊重媒體采訪、勞動的一種很重要的方面。”(中新網)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次會議《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                    法釋[2004]1號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根據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對這類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二條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第三條 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第四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五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六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第八條 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絡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后網絡服務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九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轉自《中國金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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