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
委托貸款一度成為銀行最火熱的業務之一。當一些個人和企業積攢了較多的閑余資金,而另外一部分企業卻急需“輸血”,而此時銀行由于政策和風險的緣故不能提供直接貸款,委托貸款——銀行的一項中間業務應運而生,得寵一時,尤其是在民間資金富裕的地方。2002年,中國民生銀行得到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可以開辦個人委托貸款業務。根據溫州銀監分局的統計數據,2002年溫州市的委托貸款累計發生額為9億元左右,其中企業委托貸款累計發生額為7億元,同比增長9倍多;個人委托貸款累計近2億元,同比增長近3倍。但是,蘇浙地區的個人委托貸款卻衰落了,企業間的委托貸款繼續吃香。而與此同時,另外的一些中小企業主,卻又把企業間的委托貸款,逐漸地推廣到個人之間。用好了委托貸款,理財又開一個門。
蘇浙委托貸款的意外局面
委托貸款:個人的冷飯企業的熱湯
浙江地區的民間資金已經達到8300億元。一方面,手握資金的一方需要通過更有效更安全的渠道來理財,另一方面,缺乏資金的一方也需要安全可靠的渠道來生財。
以前,這部分資金的流動主要通過地下錢莊的撮合完成。而蘇浙一帶的銀行對這筆生意很眼熱,于是推出了個人委托貸款。
2002年前,中國民生銀行得到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可以開辦個人委托貸款業務。這項業務從民生銀行浙江分行開始,逐步擴展到其他分支機構,目前為止,這是被批準的唯一一家銀行。
這種業務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借貸雙方之間彼此信任,愿意發生借貸行為,可以通過民生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手續,銀行從中收取2‰的手續費;另一種是如果想放款的人還沒有找到借款者,他可以把自己愿意借出的資金量和利率要求告訴銀行,銀行幫他尋找貸款客戶,借貸行為完成后,銀行向他收取手續費,同時,向借款人收取保證金。
年利9.6%:一面超標,一面嫌少
由民生銀行杭州分行辦理的首筆個人委托貸款的實際利率遠遠超過了央行的規定利率。
一位退休公務員將8萬元貸給一位個體戶,雙方協商以月利率8‰(年利率9.6%)成交,而央行規定的委托貸款年利率上限為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即6.552%。在借款半年期滿后,這位退休工作人員獲得3840元,另需扣除銀行收取的2‰的手續費(160元),凈利潤為3680元。
雙方當場把利率的差額結清,再由銀行按6.552%的利率操作貸款協議。對于這種私底下協議的存在,民生銀行杭州分行曾表示“不監管,不鼓勵”。
但是,即便是9.6%這一超過央行規定近50%的利率水平,對于流動在地下金融體系中的資金來說,并沒有太大的吸引力。
因為目前在溫州私下進行的民間借貸,通行的年利率在10%~20%。有些一個月以內的短期借款,月利率就能達到10%~12%。如果貸款人不經銀行,以15%的年利率通過地下金融中介,同樣把這8萬元借出半年,他將能獲得6000元的利息。
利潤降低了,那么個人貸款人希望通過委托貸款獲得什么額外的好處?
中國民生銀行杭州分行相關負責人說:“借款人絕大多數都是需要經營資金的個體戶和私營企業,而貸款人則更希望把自己的資金投在政府基礎建設等大型項目上,畢竟這些項目的前景更加明朗些,然而對這些項目,各家銀行早已趨之若鶩,爭著放貸款,因此他們根本是不愁錢的。”
但是,如果借款人真的是資信良好的個人、前途光明的企業,銀行為什么要把這塊嘴邊的“肥肉”讓給別人?銀行自己的存款本就無處可放。所以,真正需要個人委托貸款提供資金的人,都是銀行對其還款能力沒有把握的非貸款優質客戶。
目前,在民生銀行備案的資金,90%以上是資金需求方,而資金提供者卻不到10%,成功率也僅為5%。
《第一財經日報》上周從中國民生銀行杭州分行獲悉,個人委托貸款已經基本停頓,原因主要是貸款雙方的信用風險完全不對稱。
年利15%:企業委貸辦得到
委托貸款在個人間賣不動,浙江的銀行已經把目標客戶轉向了資金鏈緊張的企業。
今年以來對房地產的宏觀調控,使房地產企業的資金驟然變得緊張起來。銀行收緊房貸,委托貸款成為房地產企業的重要融資渠道。
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和其他融資手段相比,委托貸款不僅程序不那么繁瑣,而且也容易實現。但是,作為融資手段,委托貸款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就是缺乏明晰的抵押物。
參與過委托貸款的杭州城建投資公司張經理介紹:“資金的短期拆借在房地產業界是比較常見的。為了降低資金拆借的風險系數,放貸企業一般都會要求借款的開發商去走委托貸款的正規程序。”
張經理介紹,企業間的資金拆借周期通常比較短,一般在3個月到1年之間,利率是比較高的,出現15%的年利率也是常有的事。但是數字太驚人的利率是不能出現在委托貸款合同上的,因為委托貸款的利率不得超過央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浮動的上下限。
15%的年利率又如何在委托貸款中實現呢?一般的做法是把拆借雙方談妥的利率和合同利率的利息差額通過折現的方式直接支付,也就是說上家預先扣除一部分利息,再把錢借給下家。
房產公司能夠提供的抵押物一般是兩種:土地使用權證或未辦理產權的房屋。這兩種抵押物在政策上與具體實施中均有較多限制。
按規定,土地使用權不允許債權人與抵押人直接協議作價轉讓,必須拍賣;企業如果開發投資沒有達到土地出讓人認定總額的25%時,即便拍賣也無法進行轉讓;如果抵押人沒有交清土地出讓金、配套費、稅金,則不能拍賣。這樣對債權人來說,一旦遇到風險,抵押物能否變現、何時變現,存在較大的未知數。
未辦理產權的房屋作為抵押也存在同樣問題。雙方一般采用簽訂房屋銷售合同,加回購合同或撤銷合同來變相貸款,雙方借貸的本質,決定雙方不可能完全執行合同,產權轉讓相關稅費就達到貸款額的17%以上,雙方往往在借款時簽訂房屋銷售合同并到房管部門辦理備案,還款后撤銷合同并到房管部門撤銷合同備案。但現在房管部門對撤銷合同備案控制較嚴,可操作性也不強。
因此,投資公司通常更愿意通過委托貸款,把錢借給那些擁有實業公司的開發商。這樣就可以拿實業做抵押物,其真實性和價值基本能得到保障,未來一旦發生風險,抵押物處置能得到法律保護。
“除了抵押物的問題,借款企業尤其是一些知名的房產企業,可能是考慮到企業的聲譽,不太愿意走委托貸款的合法程序。”杭州城建投資公司張經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