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保委首評不平等條款 "霸王"條款霸氣十足 |
發布日期:2006-3-12 11:12:00 作者:本站記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驗光必須配鏡、提前還貸需要書面申請、保險理賠扣除其他福利補貼……針對金融、保險、商場連鎖店領域普遍存在的不平等條款,昨天下午,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組織法律專家對16家企業的30個合同文本進行了公開點評。 據統計,自2004年以來,市消保委受理超市大賣場投訴9585件,金融方面投訴544件,保險方面投訴498件,這些已經成為投訴熱點。本次點評從征集的160多封消費者 來信中選出30個合同文本,“霸王”表現包括條款擬定不公平、未履行提示義務等9種行為。 保險 現象1 少收要補息退費無息 消費者按照虛歲年齡填寫了保單,保險公司發現后要求消費者補費計息。但是退費時卻規定無息退費給消費者。 專家點評:投保的時候全由消費者自己填寫,理賠時啥都要“審”,保險行業的“寬進嚴出”說明不少企業沒有履行提示義務,類似消費者未按周歲填寫保單的現象完全可以避免。 此外,保險公司在利息支付方式上對公司和消費者采取了雙重標準:對保險公司有利時則需消費者支付利息,反之保險公司就不肯付利息。這是典型的不公平條款。 現象2 單方面修改合同 消費者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壽險產品,由于某保險公司原因,將投保人的名字打印錯誤,后經公司業務員通過手寫并加蓋了私章在保險單上更正,投保人要求加蓋公章。保險公司未經協商,收回保險單后給投保人重發了新格式的保險單。 專家點評:重發后的保險單投保對于年限、利率均做了修改,與原合同已經截然不同。這是保險公司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把合同修改成了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保險公司對合同的變更是無效的。 現象1 條款擬定不公平 銀行《保管箱租用規則》規定:“保管箱費以年為計算單位,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租費一律預交”;“保險箱租費和保證金數額,由本行制訂”;“本規則在必要時可由本行修訂”。 專家點評:根據該規定,在客戶輕微違約的情形下,就需要支付一年的租費,屬于客戶責任過大;而保險箱租用規則是合同的一部分,銀行規定自己可以修改規則,顯然有失公正。 現象2 單方面任意解釋條款 銀行《個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中規定:“一旦貸款發放至開發商的賬戶,則即使開發商未履行合同義務,借款人也不能阻擋貸款人繼續向開發商的賬戶發放貸款”。 專家點評: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也無法對開發商說“不”,這就侵害了借款人對開發商的抗辯權。 現象3 提前還貸要書面申請 銀行在《個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中規定:“借款人提前還貸需承擔違約責任;提前還貸應提前30天向銀行書面申請;應在合同履行一年以后,每一年度不超過兩次,每次還款金額不得少于上月還貸款本息額的6倍。” 專家點評:消費者提前還貸屬于違約,支付違約金無可厚非,但是銀行對于違約設置了苛刻的條件,增加了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現象4 違約責任設定不當 某銀行《個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規定:“抵押物全部或者部分滅失、毀損、沒收等,抵押物已經或者將要不再具有擔保能力的屬于違約事件。在上述情況下,借款人同意無條件放棄抗辯權,并補償因其違約對貸款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專家點評:抵押物的滅失可能由于抵押人自己過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也可能是地震、臺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如果后者情況仍屬于違約事件,未免不合理。 商場 現象1 附加不合理條件 消費者在某商場購物抽獎所得1600元生活券,商場規定:“1600元生活券分成50元一張,每周限用一張,逾期使用無效,跨店不可使用。” 專家點評:商場在生活券使用的時間、金額和地點都單方面作出了某種限制,給消費者自由使用生活券設置了苛刻的條件。而且商場還規定只能在該分店使用,不能去其他分店使用生活券,既增加了消費者麻煩,還增加了購物成本。 現象2 限制自主交易權 某眼鏡店店堂告示:“驗光必須配鏡”。 專家點評:驗光、配鏡是不同的消費內容,也是可以分離的兩道工序。這條規定無視了消費者的真實意愿,屬于強迫交易行為,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交易權。 現象3 樣機優惠不“三包” 消費者在某商場購買了數碼攝像機樣機,價格稍低,服務人員告知此樣機質量絕對保證。商場在發票上蓋上了“本商場折價商品為樣品或清倉商品,已告知顧客所售商品瑕疵狀態并被顧客接受,商場不承擔維修及質量責任,也不接受退貨、更換”的方章。 專家點評:商家企圖利用《消法》第22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前已經知道其存在暇疵的除外”之規定,以此單方面免除自己的“三包”責任。但是,既然服務人員已經說明樣機質量沒有問題,就應當對商品質量提供保證。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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