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檢查發現,截至2007年6月30日,國開行軟貸款75%的借款人和約63%的用款人不符合國發(1994)22號文件的規定。
在對項目提供貸款時,國開行一般對項目貸款采取“軟硬兼施”的操作模式,即國開行對同一建設項目既提供軟貸款支持,又提供硬貸款支持,或是由國開行貸款給地方融資平臺,地方融資平臺貸款后資本金增大,從而獲得更大的融資擔保額度,企業以擔保公司作為擔保,獲得開發銀行的硬貸款。開發銀行規定,使用軟貸款的借款人的其他融資,應優先使用開發銀行硬貸款。國開行2005年以后簽訂的軟貸款借款合同中,均明確約定國開行對使用軟貸款參股的企業和使用軟貸款投資的項目,享有監督權及融資優先權,事實上已形成對商業銀行的不公平競爭。
正是由于國開行這種“軟硬兼施”的操作模式,將軟貸款大量用于商業領域,形成不公平競爭,引發了其它銀行的不滿。
“由于軟貸款具有期限長、利率低,可以作為項目資本金的性質,實際上降低了借款人自有資金的投入,客觀上造成了國開行與商業銀行的不公平競爭!北O管部門人士認為。由于軟貸款的利率較低,許多借款人將國開行軟貸款資金用于置換其他銀行前期進入的利率較高且未到期的信貸資金。
“在重大項目、優質項目的競爭中,政策性銀行利用特定的貸款品種與商業銀行競爭市場,爭奪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這有悖于政策性銀行‘不以盈利為目的,不與商業銀行競爭’的宗旨!币晃淮笮蜕虡I銀行省級分行行長抱怨說。他認為,國開行某些實際上用于大中型基礎建設的貸款項目與商業銀行的項目貸款適用范圍基本一致,這樣導致兩者在信貸市場上不得不展開相互競爭。而擁有軟貸款業務的國開行,當然在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許多商業性的優質項目在國開行的“軟硬兼施”政策下紛紛就范,商業銀行對此只能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