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興泉律師《郵票案感言》
北京X郵電支局拒絕公民程先生在特快專地郵件上貼郵票,程先生認為X郵局侵犯了其在寄發郵件是可以付現金也可以帖郵票的選擇權,依據《郵政法》第16條之規定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等相關規定,起訴了x郵局,要求法院確認被告拒絕在特快專遞上貼郵票的行為構成侵權。該案曾經倍受媒體關注,CCTV新聞,CCTV12,CETV1及其數家報紙 ,網站都進行了報道。
本人是本案原告程先生的一,二審訴訟代理人,本人,對一二審判決結果深為遺憾。為促進法制,抒發以下感言。
一。兩審法院都判非所訴,都回避本案的焦點問題,令人不可思議!
程先生認為:“被告拒絕原告在特快專遞上貼郵票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依法使用郵資憑證的權利。”所以在訴狀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收回郵票,并退還原告現金23元整。”程先生的認識和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受到法律的支持。
然而兩審法院均認為:“被告在原告郵寄特快專遞是時向原告收取現金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規定。”
很顯然,原告訴的是拒絕在特快專遞郵件上貼郵票的行為侵權,而不是收取現金的行為不合法。兩審法院都答非所問,都判非所訴,都回避本案的焦點問題。真令人不可思議!
二。兩審判決在客觀上縱容了非法,損害了消費者。
郵票是郵資憑證,理應按實際需求印發。但郵票發行部門大規模超量發行。根據《北京郵聲》刊載的《楊先龍代表再提郵票打折議案》一文所提供的材料,集郵總公司能以低于郵票面額價格從發行部門購得郵票,再以等額價格或者高于郵票面額的價格賣給郵預定戶。然后郵政局,支局,郵政所等郵政企業以“國家郵政局注制定的內部規定”為依據,(特注:最典型的霸王條款),采取在迅猛發展的特快專遞業限定只能交先金,不能貼郵票的手段,把大量的高額郵票積壓在消費者手里,導致不斷貶值。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極大的侵害,郵票公司賺取了高額利潤。1991年以來發行的幾百套郵票,,涉及款項幾百億人民幣,有95%以上都在打折,就是最好的證明。試問?這樣的郵票發行機制是否合法?獲取了高額利益的集郵總公司給國家貢獻的多少?給了郵票發行部門多少?敢不敢如實的把10多年來的收入,支出的全部帳簿憑證原件報送國家審計署審計?
郵資憑證打折的問題已經到了很嚴重的程度。
兩審判決在客觀上縱容了非法,損害了消費者,甚至于保護了腐敗。
三。從本案判決更證明了在我國實施四審終審制的必要性。
現在我國民事訴訟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弊端甚多!正在醞釀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有可能規定實行三審終審制。但是本律師認為:既然設立了四級法院,就應當實行四審終審制。就本案而言,如果實行四審終審制,我相信勇于堅持真理,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程先生很可能一直把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同時我也相信,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才有可能根據事實和法律審理本案,不至于再犯判非所訴的低級錯誤,才有可能依法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被某些利益集團所干擾。
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
趙興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