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克林
《收藏界》2013年第2期刊發的青海崔藝民先生《珍惜的西藏“久阿尼西”銀幣》一文(以下簡稱“崔文”),言及該銀幣為西藏地方政府之“商上錢局”所鑄造。從圖片上觀看,這枚所謂的“久阿尼西”銀幣并非是西藏“商上錢局”鑄幣,而是尼泊爾王國于1932年進行第二次幣制改革后鑄造的兩種新盧比銀幣中的其中之一。
尼泊爾與我國西藏接壤,兩地歷來交往密切。尼瓦爾人以農業為主,與西藏有著經常的貿易往來,他們使用銀幣比較早。西藏商民在發現使用銀幣比自己使用銀兩更為便利后,逐漸的同尼泊爾形成了一種特殊的交換關系,即西藏商民用白銀交換尼泊爾所鑄的銀幣,尼商再用換回的白銀摻銅鑄成銀幣返銷給西藏商民,再換回白銀鑄造銀幣,周而復始。到后來西藏地方政府進而與尼商大做錢幣交易,請尼商團為西藏代鑄銀幣,從而使尼泊爾銀幣成為西藏商貿市場中主要流通貨幣。
由于尼泊爾鑄造的銀幣大量流入西藏商貿市場,尼商鑄造銀幣原本為貪圖利潤,逐漸地加大了銀幣的摻假程度,使西藏商民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爾后引起藏尼銀錢糾紛,加之政治上的諸多原因,終于導致1788年和1791年的尼軍侵犯西藏的大規模侵略戰爭。清政府派大將軍福康安率軍衛藏,在驅除尼軍平定戰爭后,西藏地方政府開始了自行鑄造銀幣的歷史,從此再未請尼方代鑄銀幣。
尼泊爾于1640年改革幣制之前在西藏流通的銀幣已十分罕見,目前能見到的多是1640年以后鑄造的“茂哈”銀幣(或譯為默哈、默黑、默哈爾)。這類銀幣的面值有1茂哈和2茂哈兩種。1932年,尼泊爾再次改革幣制,以之前的茂哈銀幣形制改鑄新盧比,計有50派沙(半盧比)和1盧比兩種面值,筆者收藏的兩種年份的50派沙銀幣(圖1、圖2)。兩種新鑄盧比的文字圖案與之前的茂哈銀幣相比較,除國王名字不同外,其余文字、圖案均大同小異。銀幣正面的方框內均為尼泊爾文,為當時國王特里布萬的姓名及尊號(茂哈銀幣所鑄的國王姓名為“普利特維”),中心圓內為一三叉戟祭器,這是印度神教的法器(茂哈銀幣的中心圓內為蓮花)。方框上端右左鑄有日月符號,中間尼文譯為“陛下”兩字。方框左側上端為佛教中的法輪,下端為蓮花。右側上端為佛教中的法螺,下端為寶傘,并非“崔文”所說的“四只花卉”。方框下端為尼泊爾的尼歷紀年。尼泊爾采用的是“維克拉瑪•薩姆外特”紀年法,與公元紀年截然不同,但并不是“崔文”中所說的“藏歷第20繞回38年”。
圖1(背)
整個幣面之尼文譯成漢文意為:“特里布萬•比爾•比克拉姆•沙阿•德瓦陛下”,其中的“比爾•比克拉姆”是國王的尊號,“沙阿”是其姓,“德瓦”則是神的意思。以后的國王均是沿襲這個稱號,即在國王名字后面加上尊號。銀幣背面的文字圖案布局,同之前的茂哈銀幣也是大同小異,改制后的新盧比中心圓正中為一利劍(茂哈銀幣的中心圓內有日月、利劍、以及代表麥穗的塔狀物等符號),兩邊麥穗外之尼文譯為“巴瓦尼”,此為印度教中的神名,而并不是“崔文”中所說的藏文“久阿尼西”四字。劍柄下端兩排尼文,上行譯為“50派沙”(另一種上行譯為1盧比),下行譯為“尼泊爾。圈外八格蓮瓣中的文字均為尼文,全文譯為漢文意為:“廓爾喀納特維陛下”八字,而并非“崔文”中所說的梵文“輪、螺、傘、蓋、花、瓶、魚、節”吉祥八字。佛教中的吉祥八寶依次應為:1.華蓋,又名寶蓋、白蓋。2.金魚。3.法螺。4.蓮花,又名寶蓮、妙蓮。5.寶瓶。6.盤腸,又名無窮結、吉祥結。7.寶傘,又名寶幢、白傘。8.法輪。
18世紀中期,隨著英印商品在西藏的大量傾銷,東印度公司鑄造的盧比在西藏商貿市場上開始大量流通。清政府認為印度盧比在西藏流通有礙我國主權,加之當時西藏地方政府經費短缺,為解決這一矛盾,西藏攝政王第穆呼圖克圖報請駐藏大臣批準,于1890年(清光緒十六年)起,先后鑄造發行了三種“章嘎”銀幣,其面值均作白銀一錢五分行使。第一種“章嘎”銀幣即為“崔文”介紹的“久阿尼西”銀幣(“久阿尼西”即藏歷十五甲子二十四年之意),此幣直徑27毫米,厚1.2毫米,重4.5克(圖3)。幣面正中的方框內上端鑄有日、月、星紋,下端鑄有藏文數字“1524”字樣,表明此幣是鑄于藏歷十五甲子二十四年,即1890年;方框外四周均飾以纏枝蓮紋及星點。幣背中央飾寶花圖案,圈外串珠內飾八種吉祥圖案,其中有佛教吉祥八寶中的法輪、盤腸、金魚、寶蓋等;串珠外四周飾以星點。第二種是“格桑章嘎”銀幣。第三種是“甘丹頗章”銀幣。三種銀幣中以“甘丹頗章”的鑄量最大,流通使用范圍最廣,持續鑄造的時間最長。
西藏地方自鑄銀幣有藉可考的時間是從1792年開始的,清乾隆帝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九月庚子喻:“廓爾喀所鑄錢文向衛藏行使,原為貪圖利息起見,后又欲將舊錢停止,專用新錢,每銀一兩只肯用錢六個,故屬貪得無厭。而噶布倫番眾人等與彼交易,亦不免圖占便宜,彼此為利是圖,各不相干,以致復滋事端。但衛藏地方行使廓爾喀錢文,總緣唐古忒人等向廓爾喀交易買賣,是以不得不從其便……我國家中外一統,同軌同文,官鑄制錢通行無滯,區區藏地何必轉用外番之幣貨,況伊將所屬鑄之錢易回銀兩,又復摻銅鑄錢向藏內交易,尤不成事體。若于內地鑄錢運往,其程站遙遠,口外又多夾縣,運送維艱,莫若于西藏地方照內地之例按設爐座,拔派官匠,即在彼鼓鑄,駐藏大臣督同員役監制經理,自不可虞缺之。”庚子喻中同時決定:“所有廓爾喀貿易人等,俱不準其復來交易,永斷葛藤,特于藏內鼓鑄官錢,令其行用,伊等舊存廓爾喀錢文,概行銷作銀兩改鑄官錢,一律使用官錢。”
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清政府頒布了著名的《欽定藏內善后章程》計二十九條,其中對西藏地方貨幣制度作出了更加明確的條款規定。西藏地方至此開始設立造幣機構,設立“鑄錢局”,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委任兩名“孜本”(計算官),兩名“孜仲”(專管鑄錢的僧官),專司西藏地方鑄幣的各種事宜。
自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西藏地方開鑄的第一種“久松西珠”銀幣開始,先后鑄有乾隆、嘉慶、道光、咸豐、同治、光緒、宣統寶藏銀錢及各種章嘎銀幣,其前后120余年時間。自《欽定藏內善后章程》頒布實施后,尼泊爾就再沒有為西藏代鑄過任何錢幣,而并不是“崔文”中所說的“久阿尼西”銀錢鑄成后,“流通不足四年,便被后藏班禪行轅改制的尼泊爾銀幣所替代”。
圖注說明:
圖1 尼泊爾50派沙銀幣(正、背)
圖2 尼泊爾50派沙銀幣(正、背)
圖3 西藏地方鄉政府鑄“章嘎”銀幣(正、背)
來源:《中國錢幣界》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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