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大案的十年搖擺 |
審查起訴。 12天后的12月15日,豐滿區檢察院向豐滿區法院提起訴訟,指控于潤龍涉嫌非法經營罪。 三次判決 與前次不同之處是,法院同時判決沒收涉案的46384克黃金,上繳國庫。 距離檢方移送起訴一年多后,于潤龍第一次被定罪。2004年4月29日,豐滿區法院一審判決于潤龍犯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 又過了一年,峰回路轉。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級法院二審宣判于潤龍無罪,同時撤銷了豐滿區法院的一審判決。 七年之后,于潤龍案再次出現令人費解的反復。 2012年8月13日,吉林市中級法院突然一天之內發出兩份法律文書:一份是“再審決定書”,一份是“刑事裁定書”。 再審決定書稱,吉林市中院組成合議庭對于潤龍案進行再審。再審后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吉林市中院宣判于潤龍無罪的判決和豐滿區法院的有罪判決,將案件發回豐滿區法院“重新審判”。理由很簡單,“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潤龍也于當日被再次逮捕。 兩個月后的2012年10月15日,吉林市豐滿區法院重新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再次判決于潤龍犯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與前次不同之處是,法院同時判決沒收涉案的46384克黃金,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