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登記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 軟件著作權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 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 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 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 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六) 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 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八) 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 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第九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第十一條 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