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
發布日期:08-11-06 14:15:05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條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第十三條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一) 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二) 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三) 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第十五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著作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十六條 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 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二) 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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