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條例 |
發布日期:08-11-06 14:16:05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委員會考核合格的,由中國專利局發給《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由中國專利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專利代理人的組織的有關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人必須承辦專利代理機構委派的專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八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專利代理人調離專利代理機構前,必須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案件。 第十九條 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五年內未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或者專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專利代理人在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期間和脫離專利代理業務后一年內,不得申請專利。 第二十一條 專利代理人依法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到專利代理機構兼職,從事專利代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專利代理人對其在代理業務活動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由中國專利局給予撤銷機構處罰: (一)申請審批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或者超越批準專利代理業務范圍,擅自接受委托,承辦專利代理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業務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解除聘任關系,并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或者由中國專利局給予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處罰: (一)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稱職以致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的; (三)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收取費用的。 前款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專利代理機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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