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旦發生諸如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突發事件面前,政府官員應對反應將列入考核。近日,《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一審,按照計劃,辦法將于奧運會前制定出臺。草案中明確,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全面負責。本市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責績效考核范圍,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公共交通工具需配報警裝置
公交車、地鐵應安裝報警設備。草案規定,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公共交通工具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一個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并保障其完好有效。
同時,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制定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乘客流量達到控制標準時,及時進行疏導,并采取分時進入或者限制進入等措施。
突發事件前政府將發布預警
草案對政府發布預警也有規定: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發布三級(黃色)、四級(藍色)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并報市政府備案。
而發布一級(紅色)、二級(橙色)警報,則由市政府統一發布或者授權市政府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發布,宣布進入預警期,并向駐京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政府救援有財產損失將補償
根據辦法草案,市和區、縣政府及其部門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應當組織開展心理咨詢、安撫救援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政府因為應對突發事件采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國家沒有規定的,市政府應當組織制定補償辦法。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工作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屬地區、縣人民政府予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