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十)——法律附件 |
發布日期:08-11-06 14:11:36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參加世博會的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本《特殊規章》的目的在于確立與世博會《一般規章》第三和第四部分相一致的參加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參展條件。 第二條 官方參展者的定義 1.官方參展者是指那些接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邀請參加世博會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 2.國際組織應該理解為是以推進科學、經濟、文化和其他領域的國際合作為目標的政府間組織。 第三條 非官方參展者的定義 非官方參展者是指那些經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授權參展的參展者。 第四條 遵守現有法律和法規 參展者必須遵守《一般規章》、《特殊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相關法律和法規。 第五條 展品 1.所有展示必須與“《特殊規章》第1號:有關世博會主題的定義以及組織者和參展者深化主題的指南”相一致,同時必須經過組織者的認可。 2.所有要展示的物品和展示材料必須與“《特殊規章》第1號:有關世博會主題的定義以及組織者和參展者深化主題的指南”和“《特殊規章》第4號:關于建設、裝修及防火的規則”相一致,同時必須經過組織者的認可。 3.對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及健康、動植物和環境造成損害的材料或物品,如爆炸物、槍支或毒藥,在任何條件下都不允許進入世博會場地。 第二章 官方參展者 第六條 參展合同 1.希望參加世博會的官方參展者必須與組織者簽署《參展合同》。《參展合同》必須由展區總代表和組織者的代表共同簽署,并由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會簽。 2.如果官方參展者要舉行商業活動或開辦對公眾開放的餐館,他們必須與“《特殊規章》第9號:有關官方參展者的商業活動”相一致。此類活動的詳細情況應該在《參展合同》的附錄中詳細規定。 3.“《特殊規章》第4號:關于建設、裝修及防火的規則”中闡明的計劃和公文應作為《參展合同》的補充。 第七條 展覽場地的提供 1.組織者將向參展者提供以下類型的展館: (1)參展者自行設計和建造的展館(自建館):組織者免費提供場地,包括一定面積的室外展示空間; (2)組織者建造并租賃給參展者的獨立展館(租賃館):組織者免費提供有限的室外展覽空間。組織者將給予國展局成員國15%的租金優惠;展館租金和支付條件應在《參展合同》中確定; (3)組織者建造并免費提供給發展中國家使用的聯合展館(聯合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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