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十)——法律附件 |
發布日期:08-11-06 14:11:36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根據該聯合館所處的位置,可能包括組織者免費提供的室外展示空間。
2.上述三類展館的排隊空間均由組織者在公共空間中免費提供給參展者。 第八條 展覽場地的分配 1.官方參展者應該向組織者提交有關分配展覽場地的申請。此信息應包含“《特殊規章》第1號:有關對世博會主題的定義以及組織者和參展者深化主題的指南”中第六條所描述的《主題陳述》。 2.組織者應在收到申請后的90天內以書面形式將結果答復給官方參展者。如果組織者判定參展者的展示與世博會主題不一致,或者由于其他理由而不能接受,他應將此不一致的理由通過書面形式告知官方參展者,并在和展區總代表達成一致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修改。 3.在分配展覽空間時,組織者應考慮到本條第一段所述的申請以及接受官方參展邀請的日期。分配的展覽場地將在《參展合同》簽訂時加以確認。因此,在《參展合同》簽署前,所有場地的分配都是暫時性的。 4.在簽訂《參展合同》之前,出于保證世博會的成功舉辦和世博會場地協調的需要,組織者有權修改場地計劃和展覽場地分配方案,而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 展覽空間的提供、完工和恢復原狀的期限 1.建設工程必須在2009年11月1日之前完成,內部改造和裝修工程在2010年2月1日之前完成,展品的布置必須在2010年4月24日之前完成。 2.為保證上述時間表得到切實執行,供自建館的場地必須在2007年11月1日之前移交給參展者;租賃館的移交時間為2009年5月1日;聯合館展觼/d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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