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合作條約 |
發布日期:08-11-06 14:16:34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 (c)如果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a)所述的要求,國際初步審查應就國際申請中看來是主要發明的那些部分作出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并在該報告中說明有關的事實。任何選定國的本國法可以規定,如果該國的國家局認為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的要求是正當的,該國際申請中與主要發明無關的那些部分,就其在該國的效力來說,應認為已經撤回,除非申請人向該局繳納特別的費用。 (4)(a)如果國際初步審查單位認為 (i)國際申請涉及的主題按照細則的規定,并不要求國際初步審查單位進行國際初步審查,并且在特定的案件中決定不進行這種審查,或者 (ii)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附圖不清楚、或者權利要求在說明書中沒有適當的依據,因而不能對請求保護的發明的新穎件、創造性(非顯而易見性)或工業實用性,形成有意義的意見,上述單位將不就第33條(1)規定的各項問題進行審查,并應將這種意見及其理由通知申請人。 (b)如果認為(a)所述的任何一種情況只存在于某些權利要求或只與某些權利要求有關,該項規定只適用于這些權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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