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郵票的定義 |
發(fā)布日期:08-11-25 08:45:50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規(guī)定得到遵守。
3.在出售帶有郵票的集郵品時,各郵政應確保郵票本身的處理及郵戳、印記和其他蓋銷手段的使用符合各自的郵政作業(yè)程序。 4.發(fā)行郵票時,各郵政應確保郵票印量能滿足潛在的業(yè)務需要和預測的集郵需要。為某些紀念日或特別事件而使用郵戳、印記時,各郵政應確保集郵品的數(shù)量能滿足需要。 5.各郵政不應允許在郵票發(fā)行國國內以低于面值的價格向公眾出售郵票或帶有郵票的集郵品,也不得為此種出售提供便利。在發(fā)行國以外的地方也不得以低于面值的價格出售這些郵票。 6.各郵政應盡可能確保帶有郵票的集郵品數(shù)量充足,以便滿足所有希望購買者的需要。 7.如果各郵政對出于郵政或集郵目的而交給郵政部門的郵票或集郵品在其售后無法對其 用途進行任何監(jiān)督,至少應做到: 7.1 對于使人誤以為某些郵票或帶有郵票的集郵品數(shù)量稀少以便擴大銷售的手法不予支 持或不予贊同。 7.2 應避免任何有可能被認為批準或給予非官方渠道產(chǎn)生的帶郵票集郵品以正式地位的行動。 7.3 如果各郵政通過居間商人銷售集郵品,應該要求居間商人遵守各郵政本身的程序和作法。各郵政不得允許集郵居間商人實行或修改正常郵政作業(yè)程序,也不能允許其在集郵領 域對作業(yè)程序進行控制。 7.4 嚴格禁止居間商人以低于面值的價格出售或轉讓郵票或帶有郵票的集郵品。關于向居間商人支付報酬的標準,各郵政應在可能的范圍內,使居間商人不必以高于面值的價格出售郵票或帶郵票集郵品。各郵政可以考慮國內或當?shù)劁N售稅和其他可能征收的捐稅的變動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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