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
發布日期:08-11-06 14:18:45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第一條〔成立特別同盟;向國際局申請商標注冊;所屬國的定義〕
(一)本協定所適用的國家組成商標國際注冊特別同盟。 (二)任何締約國的國民,可以通過原屬國的注冊當局,向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下稱“本組織”)公約中的知識產權國際局(以下稱“國際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以在一切其他本協定參加國取得其已在所屬國注冊的用于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標記的保護。 (三)稱為原屬國的國家是:申請人置有真實有效的工商業營業所的特別同盟國家;如果他在特別同盟國家中沒有這種營業所,則為其有住所的特別同盟國家;如果他在特別同盟境內沒有住所,但系特別同盟國家的國民,則為他作為其國民的國家。 第二條〔關于巴黎公約第三條(對某些種類的人給予同盟國國民的同樣待遇)〕 未參加本協定的國家的國民,在依本協定組成的特別同盟領土內,符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三條所規定的條件者,得與締約國國民同樣對待。 第三條〔申請國際注冊的內容〕 (一)每一個國際注冊申請必須用細則所規定的格式提出;商標原屬國的注冊當局應證明這種申請中的具體項目與本國注冊簿中的具體項目相符合,并說明商標在原屬國的申請和注冊的日期和號碼及申請國際注冊的日期。 (二)申請人應指明使用要求保護的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如果可能,也應指明其根據商標注冊商品和服務項目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所分的相應類別。如果申請人未指明,國際局應將商品或服務項目分入該分類的適當類別。申請人所作的類別說明須經國際局檢查,此項檢查由國際局會同本國注冊當局進行。如果本國注冊當局和國際局意見不一致時,以后者的意見為準。 (三)如果申請人要求將顏色作為其商標的一個顯著特點,他必須: (1)說明實際情況,并隨同申請書提出說明所要求的顏色或顏色組合的通知書; (2)隨同申請書加交所述商標的彩色圖樣,附于國際局的通知書后。這種圖樣的份數由細則規定。 (四)國際局應對根據第一條規定提出申請的商標立即予以注冊。如果國際局在向所屬國申請國際注冊后兩個月內收到申請時,注冊時應注明在原屬國申請國際注冊的日期,如果在該期限內未收到申請,國際局則按其收到申請的日期進行登記。國際局應不遲延地將這種注冊通知有關注冊當局。根據注冊申請所包括的具體項目,注冊商標應在國際局所出的定期刊物上公布。如商標含有圖形部分或特殊字體,細則可以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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