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
發布日期:08-11-06 14:18:45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本特別同盟本身的收入和開支,對各同盟共同開支預算的攤款,以及在適當時用作本組織成員國會議預算的款項。(3)不是專為本特別同盟,而是同時為本組織所管理的一個或更多的其他同盟所開支的款項,視為各同盟共同開支。本特別同盟在這種共同開支中負擔的部分,按本特別同盟在其中的權益的比例計算。
(二)制定本特別同盟的預算時,應適當考慮與本組織所管理的其他同盟的預算相協調。 (三)特別同盟的預算從下述來源供給資金: (1)國際注冊費以及國際局所提供的與本特別同盟有關的其他服務的其他收費; (2)與本特別同盟有關的國際局的出版物的售價或其版稅; (3)捐款、遺贈和補助金; (4)租金、利息及其他雜項收入。 (四)(1)第八條第(二)款談到的收費金額及其他有關國際注冊的收費經總干事提議,由大會確定。 (2)這些收費金額的規定,除第八條第(二)款第(2)、(3)項所談到的附加費和補加費外,應能使本特別同盟的各種收費及其他來源的總收入至少足敷國際局有關本特別同盟的開支。 (3)如果預算未能在新的財政年度開始前通過,則應按財務規則的規定保持上一年的預算水平。 (五)國際局提供的有關本特別同盟其他服務的收費額,除第(四)款第(1)項的規定的以外,由總干事確定并報告大會。 (六)(1)本特別同盟設有工作基金,由本特別同盟的每個國家一次付款組成。如果基金不足時,大會得決定增加基金。 (2)每個國家對上述基金的第一次支付額或其在基金增加時的份額,按該國作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同盟成員國在其建立基金或決定增加基金那年為巴黎同盟預算分攤的比例計算。 (3)付款的比例和條件由大會根據總干事的提議并聽取本組織協調委員會的意見后確定。 (4)只要大會授權使用本特別同盟的儲備金作為工作基金,大會可以暫緩執行第(1)、(2)、(3)項的規定。 (七)(1)在與本組織總部所在國家所達成的總部協定中,應規定當工作基金不足時,該國應給予墊款。墊款的金額及條件由該國和本組織間根據具體情況另訂協定。 (2)前項(1)所提到的國家以及本組織均有權以書面通知廢止給予墊款的約定。廢止通知從通知之年年底起三年后生效。 (八)帳目稽核按財務規則的規定由本特別同盟的一國或數國或由外面的查帳員進行。查帳員由大會得其同意后指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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