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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十)——法律附件
        發布日期:08-11-06 14:11:36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全部責任,包括所有參展人員和下文第四部分第三章所描述的商業活動的管理者,但不包含第五部分所描述的特許經營者。

          展區總代表必須保證各自國家展區的成員遵守由組織者頒發并經國展局批準的所有規章制度。

          為了使展區總代表能夠履行職責,他應享有第34條中《特殊規章》第12號所列的特權。

          外國展區的人員必須能夠享用第34條中《特殊規章》第6號所列的住宿設施。

          2.所有官方參展者必須遵守有關其權利和義務的相同規定。除發展中國家享有獲得額外技術和財政支持的特權之外,組織者不允許本條規定出現任何例外。有關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的信息,組織者將在與國展局溝通的基礎上,通過《特殊規章》第2號和相關的《參展指南》具體闡述。

          第十條 糾紛處理

          官方參展者與其他官方參展者,或與組織者之間發生的任何糾紛,必須按以下方式加以處理:

          1.如果糾紛涉及本《一般規章》、《特殊規章》和《參展合同》的解釋,根據公約或國展局強制性規則,總代表團指導委員會將在糾紛出現時征求國展局主席的意見,由后者在相關委員會副主席和秘書長的幫助下提出相應的建議。指導委員會將據此作出仲裁。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或組織者也可以征求上述人士的意見。指導委員會的決定應立即付諸實施,不得上訴。國展局全體大會將在下一次會議上決定是否同意指導委員會的解釋:如果同意,后者將作為先例,適用于未來類似的情況,否則大會將給出應有的解釋。

          2.如果糾紛涉及參展展品,指導委員會將根據《公約》第19條第3段的規定向總代表團通報。

          3.如果問題必須由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根據《一般規章》的規定加以解決,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事先征求指導委員會的意見。

          4.對于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仲裁的其他糾紛:

          首先,由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單獨仲裁;其次,由上述總代表與指導委員會協商之后仲裁;再次,由指導委員會仲裁。

          仲裁決定將由任何一方中所選擇的最高級別做出。

          5.上述裁定必須在十天之內做出。否則,上述1、3、4類糾紛將交由總代表團裁決,后者將在五天之內做出決定。

          否則,發起爭端的當事方的要求將被視為不正當。

          第四部分 參展的一般條件

          第一章 準入

          第十一條 物品和展覽材料的準入

          只有與第一條所描述主題相關的物品和展覽材料才被允許進入世博會。

          上述產品的原產地必須符合《公約》第1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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