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十)——法律附件 |
發布日期:08-11-06 14:11:36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與世博會主題一致性的認定程序應在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1號中加以描述。 第十二條 參展者的準入 各國展區的展覽者必須由展區總代表加以選擇,并由其全權負責。 不歸屬于任何展區的展覽者必須與組織者直接聯系,后者應在聯系建立后立即將展覽者的意圖告知其所屬國的政府。 第十三條 展館 展館包括以下類型: 1、參展者自行設計和建造的展館(自建館):組織者免費提供場地,包括一定面積的室外展示空間; 2、組織者建造并租賃給參展者的獨立展館(租賃館):組織者免費提供有限的室外展覽空間。組織者將給予國展局成員國15%的租金優惠; 3、組織者建造并免費提供給發展中國家使用的聯合展館(聯合館):根據該聯合館所處的位置,可能包括組織者免費提供的室外展示空間; 4、主題館:組織者負責建造,由官方和非官方參展者自愿參與,包含室外展覽空間; 5、非官方參展者的展館:根據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的規定的條件由參展者建造,或由組織者建造并租賃給參展者,可能包括室外展覽空間。 第二章 場所-安裝-收費 第十四條 場所 外國國家區域分配的可用空間總面積,必須至少相當于分配給主辦國區域的空間面積。不過,如果上述空間在世博會開幕24個月前未全部配置,組織者可予以收回并自由處置未被預留空間的權利。 官方參展者為建設自己的展館而要求的場地應由組織者免費提供。 由組織者建造的獨立展館,應按平方米收取標準租金。改造和定制工作應由參展者自行承擔。 組織者應向發展中國家免費提供聯合展館中的展示空間。 官方參展者場地分配的確認,應以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1號所列主題陳述的批準為條件。 有關場館建設、組織者建造的單獨展館的租金的內容,以及組織者實施展館改造和定制項目的程序,都必須在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2、4號中加以描述。 第十五條 公共服務 組織者必須提供燃氣、電、通信、進排水、垃圾清理等公共服務,費用由各參展者承擔。上述服務的費率必須與當地費率一致。 參展者必須負責所屬場館的清潔、維護、垃圾清理和為保證展覽順利開展的其他活動。如果參展者不能完成上述工作,組織者可以自己執行這些任務,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上述參展者承擔。 提供公共服務的條款必須在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4、5、10號中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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