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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十)——法律附件
        發布日期:08-11-06 14:11:36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6.參展者與組織者簽署《參展合同》后,組織者將授權給參展者在與世博會直接相關的非商業活動中使用世博會標志,此使用權不能轉讓。   

          第四章 公共服務

          第二十五條 海關規定

          根據《公約》第16條及其有關海關規定的附件,以及所涉及的海關制度,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7號將確定合適的海關規定,在必要情況下適用于世博會展覽需要的外國商品和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必須采取與《公約》的海關附件相關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有關手續和海關事宜

          參展者可以自由處理手續和海關事宜,但組織者應事先告知其認定有資格執行上述任務并在其控制之下的代理人名單。

          每個參展者必須處理商品的現場接收、辦理貨箱的重新裝運和內容的檢查。如果貨箱到達世博會場館的時候參展者及其代理人不在場,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可以代為儲存,風險和支出由所有者承擔。

          第二十七條 保險

          1.個人保險

          a.法律要求的強制性保險

          ·工作人員的補償

          各展區總代表必須根據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8號的規定為其人員和參展者下屬人員辦理工作意外保險。

          ·汽車保險

          根據中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屬于國家展區或其他官方參展者及其成員、員工、參展人員和屬展區總代表管轄的任何人員的所有汽車,必須根據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8號的規定為可能給第三方造成的傷害進行保險。

          b.本一般規章要求的強制性保險

          ·民事責任

          組織者必須提供團體保險,覆蓋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章》第8號所列的有關民事責任的風險。該保險必須向提供最優惠條款的保險公司購買。所產生的成本應根據展覽者占用的面積按比例計算。

          所有官方參展者可以選擇接受本團體保險或提供證據表明其已接受另一家由世博會政府總代表批準的保險公司提供的至少覆蓋相同風險的保單。

          2.商品保險

          a.屬于主辦國政府或組織者的商品

          上述商品(建筑、家具、設備和其他物品)被偷竊、損壞或破壞的保險認購責任應由所有者全部承擔,不能以超額索取應付租金的形式轉嫁給官方參展者,即使官方參展者獲得上述保險的永久性或部分利益。

          b.屬于官方參展者的商品

          上述商品(建筑、家具、設備、個人財產和其他類似物品)被偷竊、損壞或破壞的保險認購責任應由上述商品的所有者全部承擔。

          c.如果發生火災或其他傷亡事故,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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